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大力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3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大力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机制,促进机会公平,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满足灵活就业群体住房需求,切实增强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夯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基础,主动适应就业结构变化,建立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加自愿缴存新模式,推动制度转型发展,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各类就业群体覆盖。
(二)服务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主动应对房地产供求关系变化,建立要素联动新机制,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三)助力推动共同富裕,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完善收入分配的非消极作用,对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实施缴存补贴,提高灵活就业群体收入,更好体现社会公平。
(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优化创业、就业政策环境,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来我市安居创业,共享制度政策红利。
(一)明确范围自愿参加。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设立专户协议管理。灵活就业缴存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资格、缴存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三)宽进宽出灵活缴存。不设户籍或缴纳保险门槛,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规定的缴存额上下限内自主确定缴存金额,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缴存频次;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补缴;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可按需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销户提取账户余额。
(四)提贷同权存贷挂钩。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职职工政策规定办理提取、申请贷款。可贷款额度综合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金额、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长等因素,按缴存贡献与贷款权利相匹配的存贷挂钩机制予以确定。
(五)身份转换顺畅接续。灵活就业人员或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发生转换时,缴存时长可接续合并计算,缴存余额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引导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就业,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至异地继续缴存。
(六)强化业务风控管理。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加强信息核查,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提级防范逾期风险,贷前加强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征信审查,贷后强化灵活就业贷款人逾期管理,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失信记录。
(七)灵活应对流动性风险。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与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资金统一管理。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等途径补充资金流动性,所产生的成本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八)升级数“智”化管理。实行灵活就业缴存人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规范数据源采集,精准标定职业类别,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贷款全要素数据驾驶舱,动态监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业务状况,防控运营风险。拓展多源数据,为灵活就业人员精准“画像”,智能推送政策和服务。
(九)多渠道提供便捷服务。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主动嵌入高校毕业生补贴、网约车从业资格、开药店等更多“一件事”服务链条,提供政策找人服务;依托辽事通、“盛金办”小程序、手机银行、移动柜台及医保、社保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随时、随地、随心”办理服务,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公积金。
(一)支持税费抵扣减免。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二)实行缴存补贴激励。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除按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以外,还可享受缴存利息补贴,年度缴存补贴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个人新增缴存资金的0.5%,利息补贴计算方式与正常年度结息保持一致。
(三)引导毕业生留沈安居。重点面向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开展“安居留沈、青春向阳”政策宣传,支持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已开户且缴存满一定期限的给予开户补贴激励,提升新就业、创业群体购房预期和住房消费能力,促进各城市人才在我市就业安居。
(四)大力支持租房安居。灵活就业缴存人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住房租赁企业房租,同时可享受住房租赁公司可以提供的特价房源和租金优惠等支持措施。
(五)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生命周期帮扶,为个体工商户搭建政银企(个)融资平台,倡导鼓励商业银行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优先提供授信融资支持。
(六)支持城中村改造安置。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取得房票的被征收人中符合灵活就业人员条件的,在房票使用金额不足购房款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征收补偿安置周期。
(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八)提供创业贷款贴息。合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2024年1月1日以后从沈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期限最长1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九)助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围绕农业优势产业链,引导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商业银行提供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惠农金融服务;围绕文旅生态游、冰雪游等业态,鼓励冰雪产业链条从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宣传与冰雪运动宣传造势融合,让公积金助力“文旅热”;围绕城市交通物流,鼓励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在路上的劳动者提供有家住的安居保障;围绕品质养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养老社区工作人员等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品质养老服务者解决安居之忧。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统筹推进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房产局、市委金融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残联、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等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定期协商机制,沈阳住房公积金中心为总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推进工作、解决试点问题;动态追踪各职能部门新政新措,持续探索各职能部门政策举措叠加发力。
(二)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试点配套政策集成,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市财政局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制定我市高校毕业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及政策推广,发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配合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信息,负责险金业务协同拓展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注册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所得税扣除工作;市医保局负责险金业务协同拓展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司实现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直付房租,并指导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票安置工作;市委金融办负责落实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贴息补助,协调各商业银行对灵活就业缴存人给予个人融资支持、提供惠农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负责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支持,负责灵活就业贷款人不良信息收集等工作;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残联等负责各自服务领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市公积金中心切实履行试点工作的牵头职责,有效发挥协调作用,加强督导,推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种种新闻媒体全方面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宣传工作,提高社会知晓率,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意愿,营造良好建制氛围。鼓励受委托银行结合客户数据,精准画像灵活就业人员,锚定目标客群,开展针对性宣传;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机构,面向有购租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宣传,以用促缴吸引更多灵活就业群体积极缴存。